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研究

期刊: 《社会发展与科技创新》 DOI:10.64649/yh.shfzykjcx.issn3078-8994.202609020 全文阅读 返回期刊

高晴

中国政法大学

摘要

数字经济背景下,商业数据已成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,围绕数据获取、使用、交易和转化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。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,不能简单以数据权属或经营者利益受损为判断中心,而应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功能,在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寻求平衡。但现有体系仍存在核心要件边界模糊、规范适用逻辑失衡、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第三人帮助行为规制不足等问题。未来应进一步明晰商业数据类型及保护强度,重构以行为正当性为中心的构成要件体系,统一商业道德、实质性替代和利益衡量标准,并增设帮助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,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并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通。

关键词

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;构成要件;商业数据;行为正当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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