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例原则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中的适用检视

期刊: 《教研导刊》 DOI:10.64649/yh.jydk.issn3080-2660.202610073 全文阅读 返回期刊

许皓越

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

摘要

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扩容后,基层治理事项精细化与权利限制规范增多,使备案审查逐渐面对超越形式抵触判断的实质审查需求。《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》将比例原则列入重点审查内容,为控制地方立法裁量提供了规范入口。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同时受到法定事项范围、地方差异性、前置批准程序与多层级监督结构制约,比例审查若以同一强度展开,容易在权利保障与地方自主之间失衡。比例原则应以适当性审查为主要制度场域,并在合法性、合宪性判断中发挥方法论功能,由“地方自主空间—权利干预程度”两个方向相反的变量共同决定审查强度。

关键词

比例原则;备案审查;设区的市;地方性法规;审查强度

参考文献

[1]丁轶.论地方自主性立法中的立法事实查明与论证[J]. 四川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,2022,(6):144-153.

[2]梁洪霞.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权的配置与优化[J].地方立法研究,2025,10(4):73-85.

[3]刘权.比例原则审查基准的构建与适用[J].现代法学,2021,43(1):144-155.

[4]刘权.备案审查中比例原则的适用[J].中国法学,2026,(3):146-164.

[5]王锴.比例原则在备案审查中的运用——以适当性审查为中心[J].地方立法研究,2023,8(5):1-16.

[6]王旭.论比例原则在备案审查中的展开[J].环球法律评论,2024,46(4):54-71.

[7]闫然.立法法修改五周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施情况回顾与展望[J].中国法律评论,2020,(6):168-178.

[8]王怡论立法过程中的事实论证[J].政治与法律,2018,(7):98-109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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